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伤发生时候,职工可享有停工留薪期,待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理应返回工作岗位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职工拒绝返岗,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八大胜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王某于2013年3月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公交车调度员,2016年8月25日,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在某医院住院治疗30天,出院医嘱全休1个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的伤认定为工伤,而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之后,王某未再回公司上班。
2017年6月25日,公交公司向王某出具《关于复工上班的通知》,限王某于7月5日回原车队继续从事调度员岗位工作,2017年8月15日,公交公司在给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并由王某本人出具收条,予以签字确认收款。同时,公交公司向王某送达辞退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拒绝签收。此后,王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在全休医嘱诊断期满之后,没有向公交公司提供正常劳动,也未能提供医学诊断或其他证据证明其身体不宜从事岗位工作或存在其他合法事由,公交公司依据单位规定,经征求工会意见后,以王某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王某主张支付赔偿金,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显而易见,工伤职工有过错,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
“过错解除”不仅适用于工伤职工,受到特殊保护的“三期”女职工也适用。而且这种情形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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