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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二实施 企业合同“换签”再难规避无固定期-八大胜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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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八大胜人力来源:八大胜人力网址://chbaiao.com/

司法解释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其中第十条第三项,直指企业常见的“换签合同”做法,成为不少老板和HR关注的焦点。长期以来,一些企业习惯通过变换合同主体的方式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随着司法解释二落地,这类操作的空间被大大压缩。企业该如何应对,避免用工纠纷?


在企业日常用工中,“换签合同”并不陌生。比如集团公司内部,不同子公司轮流与员工签订合同;或者同一实控人名下的企业交替续签。表面上看,劳动关系主体发生了变化,但员工的工作场所、岗位和实际管理关系几乎没变。这种方式过去常被用来规避“二次固定期后需转无固定期”的要求。


司法解释二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新规规定,如果劳动者并非因个人原因而更换岗位,仍在同一工作场所、从事相同工作,而企业仅仅通过变换合同主体的方式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应当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企业有可能被要求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对不少企业,尤其是集团化或多公司架构的企业来说,意味着风险骤增。过去的“操作空间”几乎被堵死,如果继续沿用旧办法,极可能在劳动争议中败诉。

司法解释二

那企业还有哪些合规选择?


第一,主动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并做好证据留存。


只要劳动者愿意签字确认,企业完全可以继续采用固定期限合同。但关键在于过程要合规,证据要完整。例如,保存通知书、合同文本、员工签收凭证等,一旦发生争议,才能证明企业履行了合法程序。


第二,区别化处理“离职再入职”。


部分企业会考虑先行解除劳动关系,再重新建立新的合同关系。如果确实伴随岗位调整或工作地点变动,让新旧劳动关系在实质上存在差异,那么就不在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之内。但这里必须依法合规处理离职补偿,避免因为程序问题引发新的劳动争议。


司法解释二


第三,避免过度担忧,理解司法解释的定位。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二更多是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裁判依据,而不是强制要求企业立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企业来说,关键在于管理是否规 范,证据是否齐全,而不是一味地被动接受最不利的结果。


总体来看,司法解释二在“合同换签”问题上给出了更清晰的裁判标准,避免了企业钻制度空子的可能。但只要企业在合同管理、证据留存、解除流程上做到合规,就依然能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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