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老板习惯搞“全员竞业”,把行政、后勤也纳入,限制范围写全国,期限拉三五年,觉得越严越安全。但最高院最新的《司法解释二》明确,这样做可能带来风险。
一、谁能签?
只有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及真正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普通岗位没接触商业秘密,签了协议也无效。
二、范围怎么定?
解释提出“相适应”原则:限制范围、地域、期限要和员工接触秘密的程度相匹配。全国限制、三五年期限,这类过宽约定可能直接被认定无效。合理做法是:范围具体化,地域按业务需要,期限不超过两年。

三、在职期间能否限制?
可以!《解释二》明确,在职期间高管和技术骨干也适用竞业义务,这是忠诚义务的延伸,不需要额外补偿。
四、离职后补偿要不要?
必须按约定支付。若连续三个月不支付,员工可解除协议。因此企业要提前建立好补偿机制,确保执行到位。
五、违约责任怎么担?
员工违规需返还补偿,并赔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能过高,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总的来说,《解释二》既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也防止竞业限制被滥用。企业要精准识别岗位,合理约定范围和期限,才能合法合规地保护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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